年2月26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發(fā)現你單位存在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設施未通過驗收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項目的主要設備包括噴砂工序的2臺噴砂機和清洗槽(堿洗和清水洗)等。清洗產生的堿洗除油和清洗廢水未配套污染治理設施,未經處理,直接通過軟管排入下水道?,F場檢查時,噴砂機工序正在開工,清洗槽沒有水外排。
上述事實有江門市生態(tài)局現場檢查(勘察)、調查詢問、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反饋意見通知書等,你單位提供的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2份、被詢問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zhí)、新開委復〔2002〕1號復印件、新環(huán)驗〔2004〕159號復印件、建設項目影響報告表(試行)復印件等為證環(huán)保噴砂機。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要求聽證。你單位在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聽證會上你單位作出陳述并提交相關材料玻璃噴砂機,,證明你單位立即改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同時申請從輕、減輕處罰。我局采納你單位的上述意見,你單位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建設項目管理條例》第二十第一款,參照《江門市生態(tài)局關于生態(tài)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附件序號8-3類別1,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20萬元整(大寫:貳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請你單位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江門市生態(tài)局法規(guī)與標準科(地址:江門市蓬江區(qū)勝利北140號;聯(lián)系電話)開具《江門市非稅收入罰沒通知書》,并將罰款交到中國建設銀行江門市分行指定賬戶(賬號名稱:“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賬號:3,用途:環(huán)保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門市人民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地址:江門市人民行政復議辦公室,江門市蓬江區(qū)西園里中三號之一江門市人民西側門;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qū)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